(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并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且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占本企业销售额3%以上(含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投资总额的6%,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需占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总资产的50%以上。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以现金形式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3年以上投资协议,且出资额(实收资本)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已达1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按甬财政工〔2006〕495号文件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总额的不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补助,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对单个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补助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上述科技型企业指未上市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为列入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内企业,具体名单每年由市科技局提出。
(十九)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本市范围内企业2年以上(含2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业绩及贡献度,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考评,评选优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相关过户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