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鼓励各类企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和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形成创业资本来源多元化的态势。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和补偿机制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六)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外地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在我市设立子公司。
(七)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
(八)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市发改委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凡遵照本意见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
(九)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十)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十一)市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单个企业总股本金的20%。
五、积极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二)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发展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十三)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各种增殖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做强做大,提升规模实力,实现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速度。
(十四)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