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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6)高校单独对口招生考试费,理论考试费按高考统考科目收费标准收取,技能考试费每门40元。

  3. 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其他收费

  1.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本、专科学生住宿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执行。

  2. 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同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3. 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的其他事项

  1. 各高校要按照文件精神,对本校各类收费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应及时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将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或公示的,不得收费。

  2. 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年审工作。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省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

  3. 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退费政策一律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规定执行。

  4.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或用于平衡预算。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5.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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