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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423号 2007年12月20日)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费

  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组织学习的,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各阶段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5.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为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开设课程的,可向该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国家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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