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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办〔2007〕52号 2007年12月4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和公安工作的领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不断加大公安经费投入,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已普遍达到规定标准,有力保障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但一些地方公安经费保障还不够规范,对罚没款和规费收入依赖程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公安罚没款和规费坚决与财政拨款脱钩,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努力把“平安江苏”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治安是一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安经费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安机关提供全额经费保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保民平安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克服财力困难,确保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自身组织的收入完全脱钩,确保公安经费保障水平不因收支脱钩而下降,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公安经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长。

  二、科学安排公安经费预算。各地要将公安经费全部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完全预算化”管理,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到位,做到预算安排标准化、预算执行规范化。对公安机关人员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对公安机关日常办公、执法办案所需的公用经费,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保障;对装备和基本建设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安机关实际需求,尽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侦破大要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不得将支出安排与公安机关的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挂钩,真正从源头上保证公安经费的足额安排和按标准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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