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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五)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所需经费在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创新模式,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六)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早教指导网络,乡镇中心和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早教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推进“母亲素养工程”。到2010年,0-5岁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十七)创新学前教育星级管理模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逐步实行统一的星级管理模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确定星级,并作为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和核准收费标准的依据。鼓励引导各类幼儿园加大投入,改进管理,不断提升星级,提高办园水平。
  (十八)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实行素质教育。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健全城乡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网络,中心幼儿园在为本辖区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学前教育的同时,承担本辖区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辅导职能。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招标确定承担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各大中专院校、各类学术团体作用,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的动态研究与实践探索。扩大对外交流,定期举办学前教育论坛,深入研究学前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发展思路,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明确学前教育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市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教育、财政、人事、物价、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13号文件中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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