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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事业性质的幼儿园的人员编制,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建立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优秀在岗幼儿园教师,经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城乡均衡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注重绩效的分配制度改革。
  (十一)大力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整合幼儿师范院校资源,加大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培养力度,在全市中等专业学校中扶植办学基础好的幼儿教育专业。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幼儿师范院校,鼓励幼儿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市级负责全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教师的全员轮训。将幼儿园骨干园长、教师培养纳入到市级中小学骨干校长、教师培养工程。建立城乡之间、不同星级幼儿园之间的教师双向进修帮教制度。凡获得注册的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学历98%以上,高一级学历持有率达到70%以上。
  四、加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各县(市)、区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到2010年,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应达到10%以上,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十三)改革财政专项经费拨付机制。各县(市)、区专项经费应主要用于对农村幼儿园建设经费、幼儿教师业务进修和中心幼儿园业务指导经费、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经费的保障,和对星级幼儿园上等级奖励、教师社会保险经费及幼儿园日常事业经费的补助等。要建立生均定额经费拨款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共性、普惠性的原则,根据幼儿教育生均成本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市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补助、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和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建设等。
  (十四)规范学前教育收费。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公办及国有民营幼儿园逐步实施星级收费制,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拨款水平确定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监督制度,确保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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