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每个乡镇(涉农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并有计划地扩大政府举办的事业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比重。农村其他幼儿园按“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标准化幼儿园。在学校布局调整时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均应剥离,独立办园。
(六)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应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甬政发〔2006〕53号)的要求,通过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的计算合理规划配套幼儿园,按配套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实施办法,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
(七)坚持多元化办学体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继续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按布局总体规划建设和承办学前教育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精神,实行建设用地划拨、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幼儿园采取集团化、连锁化办园,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
三、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八)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九)健全幼儿园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原则上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其他保教岗位人员工资应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学校承担部分,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在达到本地区幼儿园平均规模以上的幼儿园任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