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监理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在册人员,男性年龄65岁以内,女性年龄60岁以内的,均可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三章 项目监理员的考试和认定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1-3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册人员,可申请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由所在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央在川和省直属监公司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监理员考试。
第八条 项目监理员培训、考试由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认定后统一发放《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全省通用。
第四章 项目监理员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理员是岗位职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监理员者,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方可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员每两年年审一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州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年审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凡在过去世两年内未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合格。
2、凡在过去两年内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一般质量事故,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基本合格。
3、凡在过去世两年内发生因项目监理员责任而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的,该项目监理员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二次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者,直接注销其项目监理员证书。
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注销其证书。
凡未参加年审的,视同年审不合格。
第十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持有者,二年内未担任项目监理员,需重新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监理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