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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项目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监理单位、在川注册的中央各部门的监理单位、外地入川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员,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协助监理工程师在受监工程现场从事直接的工程检查、计量、检测、试验、监督和跟踪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理员不具有法定签字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项目监理员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监员的标准

  第五条 项目监理员的标准如下:

  1、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两年以上或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2、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参加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监理员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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