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花领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经过监理业务赵叽一讲取得培训结业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评者,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评。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证书》式样按建设部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证书》持有者两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程序注册;
(一)申请者填写《监理工老师注册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报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审批并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着复查一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车停业执业,收缴证书等处罚: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