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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

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
(川建委质发[1994]519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经全省统一考评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注册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中员。

  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具有签证权。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备案指导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由省建设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水电厅、省冶金厅、省电力局、省交通厅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三)组织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认证;

  (四)向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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