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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未经职代会依法审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工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总工会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违法事实;对涉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事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不良信誉行为记录在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阻止建立、召开职代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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