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董事、监事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五)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安排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审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