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罢免职工代表的情况,应当作为下一次职代会的例行报告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应到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发生需要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重大事项的,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出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但需要临时处理的个别情况的,可以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临时处理决定,但应当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每一次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职代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做好提案准备工作;
(四)动员职工响应职代会的决议、决定,督促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组织与本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议事能力;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投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