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