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桂政发、桂政报、桂政电、桂政办发、桂政办报、桂政办电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 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公文标题用2 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意见,被批转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文末冠机关名称(见式样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平行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十二);如机关名称字数过多,可另行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圆括号括入。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主送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 行,左侧顶格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政府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桂政阅、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主送机关在抄送栏中标识 (见式样 六、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和缺席人员列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列参加会议各单位的副厅级以上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会议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名单,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席人员、其他单位人员排序(见式样二十、二十四)。
第十五条 公文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回行应与上行文件附件名称文字齐平。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 (见式样一)。
第十六条 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用中文数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公文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 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指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名章。除桂政阅、桂政电、桂政办电、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公文外(见式样二十、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以桂政发公文形式印发的命令、以政府令公文形式印发的规章和以桂政函公文形式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加盖自治区主席签名章(见式样六、九、十六)。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 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l 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一至五)。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左右各空7 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七);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置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 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 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 字标识成文日期。
第十七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公文附注,位于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之下空1行,左空2 字用3 号仿宋体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公文附注一般是对公文发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等,如“此件登报(公报)”、“此件摘登报(公报)”、“联系人:╳╳╳联系电话:╳╳╳╳╳╳╳”。请示件和桂政复字公文的附注处标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见式样一、二、八、十七、十八)。
第十九条 公文版记,是指主题词及其以下各要素的统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份数等要素,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
第二十条 主题词是用于提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在抄送栏之上,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用3 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 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按照《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二十一条 抄送机关,设在主题词下1行,用黑色横线加以区分。抄送栏根据公文内容性质和文种、格式不同,分别设“主送”、“分送”、“抄送”行。一些不宜在正文上设置主送机关的,在抄送栏中用“主送”标识;需要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的用“分送”标识;需要送其他隶属和不隶属部门的用“抄送”标识。机关名称的排列分3 层:第一层为党、军、群;第二层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政协办事机构,法院,检察院;第三层为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抄送栏左右各空1 字,用4 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抄送”、“分送”,后标全角冒号。主送、分送、抄送机关名称需回行时与上行机关名称文字对齐,同一单位各部门名称间用顿号隔开,其他用逗号隔开,每个层次的机关名称末尾标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