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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7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 年7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电、桂政阅、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政办发、桂政办报、桂政办函、桂政办电等公文形式。

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格式分为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
  公文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份数等要素组成。
  公文要素分别划归眉首、主体、版记部分。
  第四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文件式格式公文眉首,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60mm)以上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眉首,一般是置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以上各要素的统称。公文眉首版式相对固定。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2/5;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1/5。
  第五条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见式样一至二十六)。
  第六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标识时两字之间空1 字。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密级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 行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见式样一、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密级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左侧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如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在密级之后标识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秘密两字之间不空字,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见式样一、八、十三、十五、二十、二十一)。 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识,凡未标识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 年、机密级事项20 年、秘密级事项10 年认定。
  第七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 行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一、 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紧急程度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左侧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字(见式样二十二);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十五、二十、二十一)。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 + 文件”组成(见式样一至八、十至十三)。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见式样十四至二十二)。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见样式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
  第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 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桂政发、桂政办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 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标识(见样式一至七、十至十二);桂政报、桂政办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 行、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 字标识(见样式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十四至十六、十九至二十二)。
  第十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一般应为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 字标识,“签发人”用3 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见式样八、十三)。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等要素。文件式格式公文主体,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主体,一般是置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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