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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配合质检部门对机动车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单的检测站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检测质量。要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督促严格落实各项内部安全运输管理制度,严把大型运输车辆的检验关,健全完善车辆管理档案,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质量。
  (三十)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对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派人监督并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照片,存入机动车档案。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企业,停止对其回收报废车辆监销及办理一切手续,并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一)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对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小车大罐”、大吨小标、私改车辆结构和使用报废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问题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对存在“小车大罐”问题的,责令车辆所有人更换匹配的罐体;对大吨小标的车辆,重新核定载质量;对私改结构的车辆,恢复车辆原状;对使用报废车辆的,依法强制报废并统一进行拆解。
  (三十二)质检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十三)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要严把拖拉机牌证发放和车辆检验关,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拖拉机载人上路行驶问题的治理,坚决杜绝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上路行驶的现象。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研究制定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十四)各级公安交管、市政公路、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的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市政公路部门要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
  (三十五)市政公路部门要将新建、改建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公路的总体建设资金,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逐步加大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公路的治理力度;对因公路养护、维修不及时,或因堆物、挖掘所形成的车辆安全通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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