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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十三)发展改革、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危险货运、客运等重点运输企业的监管,抓好先进监管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监督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使用GPS设备,推广使用行驶记录仪,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
  (二十四)质检、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及车辆产品准入制度,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管理。要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配合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质检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二十五)发展改革、经济、质检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按照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十六)工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二十七)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5〕115号)等法律、规章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对初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车型,严格审核机动车技术参数,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发布,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公安部交管局。
  (二十八)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业务培训。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151-2003)等技术标准,严格对车辆进行查验,对查获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对非法拼(组)装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并交回收企业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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