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交通、建设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即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加强营运性客货运输车辆的行业管理,认真落实车辆技术安全保养维护制度,严禁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车辆从事营运,落实国家对客运、货运车辆的更新政策,确保营运性客货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良好。
(十八)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会同安全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十九)公安交管部门要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积极会同市综治办、市安全监管局、市交委、市教委、市建委等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及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客货运输、旅游、出租等专业运输单位为重点,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对车辆安全性能逐车进行检验,对驾驶人面对面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春运、春节、黄金周期间,在全市各长途客运站点派驻宣教民警,全天候对出站车辆逐一进行检查、登记,杜绝疲劳驾驶、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二十)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队伍的整顿。每季度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集中教育,签署安全行车保证书,做到不漏一人。对年度内发生过一般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春节、春运和黄金周期间,建议单位予以停运。对连续出现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对本人及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四不放过”检查(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全体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十一)公安交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强化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相关驾驶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完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人员档案。对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人进行以危险品运输装载、安全行驶常识以及发生事故后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对有2次以上驾驶危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吊销其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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