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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市科委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通过验收、结题率低和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委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对项目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并视情况逐步将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关的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市科委对委托管理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受托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要求的受托单位将终止委托管理。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十七条 市科委建立和完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八章 监督与违规罚则

  第四十八条 市科委项目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项目违规举报投诉和项目管理巡查,对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不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不按期结题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市科委机关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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