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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分类评审。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攻关一般项目、软科学一般项目、科技合作一般项目按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规范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评审,市科委纪检监察室、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监督;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重点项目、科技合作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组织评审。
  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
  实行课题制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课题设置方式,包括研究方向、内容、目标和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预算评估评审制度。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申请财政科技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在专家评审评估基础上,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对入选“巴渝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须报市科委核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市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完成国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以及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科委、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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