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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以救死扶伤、治病防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 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和区县的区域卫生规划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 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民营经济采取多种形式,在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兴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一)对民营经济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优先准入。
  (二)对民营经济进入老年护理、康复、保健、口腔、中(西)医诊所和联合诊所等健康服务领域,实行与公立机构相同的公平准入政策。
  (三)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并保障其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完善归口管理和属地化管理。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工作(含相关社会团体),由市和区县卫生局卫生服务业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一、二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并纳入监管;三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并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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