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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主体责任。要逐级明确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宣传计划,提供必要的消防宣传经费和组织保障,在单位内部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社会消防宣传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四)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职责和义务。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开展社会消防宣传的义务,主动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传播消防常识,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宣传工作典型,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舆论监督;积极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平台,完善消防宣传舆论导向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策划开展有影响、有力度、有深度的消防宣传专题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消防宣传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开展社区消防知识普及。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优化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并落实社区消防宣传制度,建立义务消防宣传组织,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橱窗等固定宣传阵地,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定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与消防宣传的热情,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增强自救逃生技能。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社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供消防救助和服务。
  (二)深化学校消防知识教育。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确定兼职消防教师,推广使用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审定的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读本,每学期不少于1课时;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要结合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博物馆、教育馆,定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学生消防知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宣传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悬挂张贴消防标语,定期利用墙报、板报、广播、局域网等刊播消防知识,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演练;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新转岗的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率要达到100%;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要在明显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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