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依法组成。采购人可以推荐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均应出具采购人的书面委托函或授权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并如实向采购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收到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果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采购人的书面回复意见,可视同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确认后次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