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三)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内容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其公示、论证时间可予以除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报其主管部门批准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投标或者合格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采购人需提供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报告,并提供3个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对该项目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书面论证意见,同时提供论证专家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采购人需提供足以证明紧急需求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该项所列范围。该方式自审批之日起至办理有效委托之日止的有效时限为5个工作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采购人需提供相关的文件,并视其情况将采购需求和申请理由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市场调研报告。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采购人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采购合同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