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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要符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超过两次的采购计划,但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品目除外。
  (四)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同类或可以集成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内容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资金、需求时间、采购方式、是否集中支付、价格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及相关的文件、通知、意见、会议纪要、采购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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