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采购,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六条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各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做好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是《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即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批复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在每月25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编制下月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为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表格样式统一由财政部门制发。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若需调整,采购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并将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每月的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