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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包括按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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