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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03〕53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和配套方案。

  二、各级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规定,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再就业人员要进行信用登记管理。

  三、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筹集资金,尽快建立。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市,要制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小额贷款的实施细则。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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