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组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组建好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公安、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快农村改厕改水等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提高垃圾集中处理率,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重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县(市、区)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有条件的社区,可布置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和疏散通道畅通工作;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贯彻执行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落实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综合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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