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再就办[2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精神,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省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主体,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对象为省辖市的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净增就业岗位数、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服务和帮扶困难群体就业等五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同时考核各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和基础工作等情况。
(一)五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净增就业岗位数。净增就业岗位数(同新增就业人数)为以下三类人数净增加之和:
(1)单位从业人员数;
(2)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数;
(3)社区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数。
(2003年度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4050”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将由省再就业办公室另行下达)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包括: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2)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资金到位和发放情况;
(3)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4)行政性收费减免落实情况;
(5)再就业经营场地落实情况;
(6)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落实情况;
(7)再就业援助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