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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意见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验收以服务机构为单元进行整体验收,同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要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集中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申请项目鉴定的,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结题、中止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主要内容原则上不能修改。但由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在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需要适当调整合同任务的,经批准可允许合同变更。

  第三十七条 需要申请合同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经必要咨询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努力,项目进行了大量实际开发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在合同到期后一年以上或延期验收到期后,项目距合同主体目标存有较大差距,短期内项目不会产生实质性进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总结及有关材料,并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项目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中止合同,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拒绝接受管理中心或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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