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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合同书按福建省科技厅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填写合同书或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项目验收当年须报送项目总决算报表。

  2、设区市科技局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填写监理意见。

  3、管理中心每年抽查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查报告,归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由管理中心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主持。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验收专家组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专家验收评价表、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项目提前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根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验收评价表、设区市科技局的监理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验收结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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