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受理审查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内容有: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
(三)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已承诺配套或已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内容的项目。
(二)不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
第十九条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管理评审和立项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请。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评审专家应熟悉该领域的技术经济发展状况,对所评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咨询评审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属于项目申请单位。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单位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科技厅的要求,制定评审标准。专家依据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实行实名制。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管理评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核,提出立项建议,报厅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