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和福建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一)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具有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二)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或能够作为国家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具有发明专利的项目。
(四)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补贴资金项目。
(七)为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本金投入项目。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以及正在实施的福建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中占有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
(一)重点项目无偿资助。
(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三)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
(四)初创期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五)资本金投入。
第七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