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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科企金〔200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环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抚育机制,做大做强中小企业,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我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247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监理与验收等环节。

  设区市科技局为省创新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也是项目实施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信息统计工作等。

  服务机构是指经管理中心择优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能力的单位。服务机构作为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者,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组织、推荐、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根据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组织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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