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1份; 4、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如和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培训名册等);
7、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8、地方政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措施文件;
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高新处会同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申报评估。
(一)申报评估通过的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标牌。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申报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评估一次。评估材料的提交时间、受理部门和内容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已列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在非评估的年份,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按原申报渠道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优秀、合格者,继续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评估结果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经费支持和鼓励。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