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独立运营经历。
(二)具备开展对外服务的办公培训基本条件和必备的现代信息服务设施,其中办公培训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人员数不少于15人,且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70%。
(四)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和较强的服务能力,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五)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申报评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提纲:1、生产力促进中心现状;2、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机制;3、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队伍建设;4、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5、下一步发展目标。要求:要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材料。
1、财务资料: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生产力促进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
(1)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