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闽科高〔2007〕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主要任务
第一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二条 集中各方优势和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已有生产力促进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