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报送按现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2、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3、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4、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5、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7、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地方政府支持孵化器发展的措施文件;
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高新处会同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申报评估。
(一)申报评估通过的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标牌。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申报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评估一次。评估材料的提交时间、受理部门和内容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