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闽科高〔200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主要任务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孵化场所和公共设施、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培养现代企业的管理人才和高质量、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第二条 集中各方优势和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予以重点持续扶持,使其成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