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科技厅。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总量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组织安排火电厂脱硫、脱销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省财政厅。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省级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七)省国土资源厅。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省建设厅。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严把验收关;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严格把好城镇规划和管理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加快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和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九)省水利厅。加强全省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广东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建立广东省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广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省农业厅。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省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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