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综合考核体系。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认真落实达市府办〔2005〕31号文件精神,严格实施“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交通死亡事故控制较好的县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对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各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各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到市政府述职。
四、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三把关、一监督”和“五不出站”的各项要求。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要把汽车客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
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一年内多次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要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 、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通知(川交发〔2007〕32号)要求,组织力量,每年对本地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强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别是客、货运车辆和私家车要做到保足保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每座20万元),未保足保全者,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一律不准上户和年审,以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