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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后,其基本医疗待遇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参保人员自愿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首先获得商业保险等其他赔付后,将余额纳入基本医疗结算时,不再扣减起付标准,直接进入比例支付。

  七、为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险服务中的分流作用,增强其服务功能,医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基金统筹规划,实行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动态管理。

  八、为不断提高门诊特殊疾病的诊疗服务水平,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实行“定病种、定金额、定医院、定医师”的“四定”管理服务。

  九、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消费水平。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医疗消费水平的监督,对易导致基金流失的特殊疾病和大型医用设备与材料要提出合理的管理与结算措施,从而实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使参保人员获得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目标。同时,逐步将社区医疗服务中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十、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的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财政部门应对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财务监督,严格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规定,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并汇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的奖惩激励机制,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就医行为的稽核和监督;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稽核、督察,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

  十一、参保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费流失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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