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医疗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暂行办法》规定的20000元调整为2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
│ 参保人员 │ 45岁以下 │46岁-法定退休│法定退休年龄- │ 76岁以上 │
│ 年龄段 │ │ 年龄 │ 75岁 │ │
│ ├───┬───┼───┬───┼───┬───┼───┬───┤
│ 基金支付 │支付(│自负(│支付(│自负(│支付(│自负(│支付(│自负(│
│ 费用段 │ %) │ %) │ %) │ %) │ %) │ %) │ %) │ %) │
├────────┼───┼───┼───┼───┼───┼───┼───┼───┤
│起付标准以上-500│ 81 │ 19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 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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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1元-15000元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89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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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元-25000元 │ 85 │ 15 │ 87 │ 13 │ 90 │ 10 │ 9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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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单病种医疗费定额控制办法。实行住院单病种结算的各类人员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准转外地就医者,其个人自负比例,转省内(含重庆市)由《暂行办法》规定的10%降低到7%。省外转诊转院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未计算缴费基数递增因素的,其个人账户的计算仍然按工资或退休费的增长而增加计入额。未参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的参保人员,缴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其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退休时上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退休金为基数计算。
五、工伤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