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住院医疗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暂行办法》规定的20000元调整为2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
│  参保人员  │  45岁以下  │46岁-法定退休│法定退休年龄- │  76岁以上  │
│   年龄段   │       │   年龄   │   75岁   │       │
│        ├───┬───┼───┬───┼───┬───┼───┬───┤
│  基金支付  │支付(│自负(│支付(│自负(│支付(│自负(│支付(│自负(│
│   费用段   │ %) │ %) │ %) │ %) │ %) │ %) │ %) │ %) │
├────────┼───┼───┼───┼───┼───┼───┼───┼───┤
│起付标准以上-500│ 81 │ 19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   0元    │   │   │   │   │   │   │   │   │
├────────┼───┼───┼───┼───┼───┼───┼───┼───┤
│ 5001元-15000元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89 │ 11 │
├────────┼───┼───┼───┼───┼───┼───┼───┼───┤
│15001元-25000元 │ 85 │ 15 │ 87 │ 13 │ 90 │ 10 │ 92 │ 8  │
└────────┴───┴───┴───┴───┴───┴───┴───┴───┘

  (四)推行单病种医疗费定额控制办法。实行住院单病种结算的各类人员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准转外地就医者,其个人自负比例,转省内(含重庆市)由《暂行办法》规定的10%降低到7%。省外转诊转院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未计算缴费基数递增因素的,其个人账户的计算仍然按工资或退休费的增长而增加计入额。未参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的参保人员,缴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其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退休时上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退休金为基数计算。

  五、工伤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