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参保时,退休(职)人员占单位参保人员40%及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缴费外,还应按本单位所有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为基数的6.5%,一次性为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补偿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主动补缴本金和滞纳金的除外),视为自动脱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再纳入实际缴费年限。
(五)未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医保经办机构对已患各种癌症(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瘫痪、严重精神病、冠心病、Ⅱ期以上高血压(极高危)、肺心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中晚期、糖尿病伴并发症、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用人单位还需为每名患以上疾病者,另行缴纳5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三、适当调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着城镇职工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不断增长,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以保大病重病为重点,适时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年满76周岁以上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各类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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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 在职人员 │ 法定退休年龄 │ 76岁以上人员 │
│ 员类别 │ │ -75岁人员 │ │
│定点医 │ │ │ │
│院等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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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750元 │ 650元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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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450元 │ 35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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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及以下 │ 350元 │ 25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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