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比赛期间,凡申诉或举报者,应交纳保证金1000元,并以书面形式经参赛代表团盖章后,提交项目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诉和举报期间,维持其原判,处理结束后,应将结果答复申诉和举报者。胜诉退回保证金,败诉则不退保证金。
(二)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名后无故弃权、停赛罢赛、打架斗殴、徇私舞弊等违反体育道德和纪律者,经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赛、罚款、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
(三)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发现各代表团参赛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按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处罚,同时取消该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全市通报批评。
十、名次录取与记分办法
(一)成年组
1.集体项目:参赛队超过13队以上,录取前10名;13队以下录取前八名;参赛人(队)不足录取名次,按实有参赛人(队)录取。计分办法:分别按13、11、10、9、8、7、6、5、4、3或9、7、6、5、4、3、2、1计分。
2.个人项目:录取前八名,参赛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有参赛人数录取。计分办法:按9、7、6、5、4、3、2、1计分。
(二)青少年组
1.足球、篮球、排球、曲棍球项目录取前五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参赛人(队)不足录取名次按实有参赛人(队)录取。
2.足球、篮球、排球、曲棍球录取前五名,分别按13、11、10、9、8乘4计分,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参赛录取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计分。
3.足球、篮球、排球、曲棍球奖牌数乘4计算。
4.为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项目组队参赛的单位,每组一队计5分,按实际得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十一、颁发奖项
(一)成年组
1.优秀组织奖(办法另定)。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团体总分前八名奖(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总分金牌相等,银牌多者名次列前;总分、金、银牌数相等,铜牌多者列前;总分、金、银、铜牌数相等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