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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的财政投入,对农业事业良(原)种场、蚕种场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要把国有农场内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土地整治、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教、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统一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逐年加大对农场公益设施的投入力度。要将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能源、人畜饮水、品种繁育、技术推广、质量标准、种粮直补及各种补贴等)落实到农场。对边远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解决好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低保、优抚、救济、救灾、扶贫等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一并安排实施。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场职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场职工和社会监督。要帮助指导国有农场进一步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场区内按规定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职工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根据农场职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严格实行“一事一议”。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落实责任。要坚持政府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要深入农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指导农场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是明确步骤。各县(市)财政务必在8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给农场;各农场务必在9月30日前实施完成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实施情况总结。三是加强督查。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平稳进行,市上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财政、农业、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督导,及时通报各地实施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四是严肃纪律。各农场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农场管理费等开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改革后,不得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场职工负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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